2006年1月1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挪用集体款 支付个人债
王朝阳

  村干部陈锦平因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于归还自己的生意欠款,日前被永康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。
  据查,陈锦平在担任永康市西城街道某村党支书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,多次经手保管村里的集体资金。2003年8月、2004年9月、2005年2月,陈锦平3次把村里的钱拿出1.5万、1万和2.5万元来支付自己的欠款。至案发时陈锦平尚欠村里5万多元,目前其家属已把该款退还村里。